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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天执字第497-1号

文春南与骆运杰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15
公开日期
2015-11-15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天执字第497-1号申请执行人文春南,女。被执行人骆运杰,男。上列申请执行人文春南与被执行人骆运杰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22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0)天民初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尚欠申请执行人文春南的父亲债务5500元,诉讼费300元,执行费5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骆运杰的银行存款63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 枚

审 判 员  陈立军

代理

审判员  荆 钊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陈建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