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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诸湄商初字第171号

金柳梅与郑晓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1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柳梅,郑晓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湄商初字第171号原告金柳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傅旭燕。被告郑晓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柳梅与被告郑晓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柳梅于201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柳梅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柳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依法减半收取3450元,由原告金柳梅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谢玉山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