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湄商初字第171号原告金柳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傅旭燕。被告郑晓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柳梅与被告郑晓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柳梅于201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柳梅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柳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依法减半收取3450元,由原告金柳梅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谢玉山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