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3044号原告段剑青。委托代理人常小娟,女,汉族,1982年9月10日出生。被告徐泉明。
委托代理人:魏艳,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海亚。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剑青与被告徐泉明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段剑青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剑青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662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7831元。
审 判 长 王万民
人民陪审员 白志明
人民陪审员 刘根友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