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绥执字第00107号申请执行人王坚强,男,1982年3月22日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辛店乡王家山村村民,住该村。被执行人延孝祖,男,1960年3月7日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名州镇居民。被执行人梁荣,男,1955年5月6日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名州镇居民。王坚强与延孝祖、梁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6日作出的(2010)绥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坚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1年7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延孝祖已于2011年7月15日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即向王坚强支付欠款人民币12200元整,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由王坚强承担,现已全部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绥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程剑勇
审判员 冯光成
审判员 张文武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党 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