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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乐法执字第213号

郝树增与昌乐县红河镇大傅家官庄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1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郝树增,昌乐县红河镇大傅家官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乐法执字第213号申请人郝树增。被执行人昌乐县红河镇大傅家官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树林,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郝树增与被执行人昌乐县红河镇大傅家官庄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潍商再终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于洪伟

审判员  刘成信

审判员  桑恒军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振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