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425号
原告:任华伟,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马银芬,女,195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华伟诉被告马银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华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任华伟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任华伟负担。
审判员 房赤敏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铃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