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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425号

任华伟与马银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任华伟,马银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425号

原告:任华伟,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马银芬,女,195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华伟诉被告马银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华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任华伟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任华伟负担。

审判员  房赤敏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铃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