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98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住所地:成都市红星路四段3号。负责人钱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威,四川思创远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仁庆,四川思创远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蓉,女,汉族,1974年10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刘侃,男,汉族,1973年9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诉被告陈蓉、刘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于201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34元,减半收取1517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负担。
审判员 何 理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傅继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