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周商初字第116号
原告:张立飞,女,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告:倪玉兰,女,195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飞诉被告倪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00元,本院依法收取1100元,由原告张立飞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长 范智君
审 判 员 俞朝辉
人民陪审员 褚忠华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冯维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