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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民初字第421号

宁波北仑天林物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北仑海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北仑天林物业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海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421号

原告:宁波北仑天林物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507055-7),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长江路明珠商厦A幢314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柏珊珊,女,195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宁波市北仑海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矸街道长江路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北仑天林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北仑海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北仑天林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海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北仑天林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飞红

代理

审判员  宋建侠

人民陪审员  王亚君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张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