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德中法执指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李杭松申请执行的禹城市李屯乡人民政府(1996)禹法经初第174号拖欠贷款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该案案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杭松申请执行的禹城市李屯乡人民政府(1996)禹法经初第174号拖欠贷款纠纷一案指定由乐陵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趱超
审判员 谭化忠
审判员 张志秋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国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