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六裕民一初字第01134号
原告:李慧,女,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被告:董正霞,女,193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被告:高家祥,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被告:高家华,女,196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被告:高家明,女,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被告:高家伦,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被告:高家玉,女,年龄不详,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慧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位于六安市解放南路桃园小区5号楼204室的房屋一套及楼下储藏室,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位于六安市解放南路桃园小区5号楼204室的房屋一套及楼下储藏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胡晓梅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代) 韩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