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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澄民初字第00335号

刘养伍、仇玉莲诉刘文军、刘文斌、刘敏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14
公开日期
2014-08-28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刘养伍,仇玉莲,刘文军,刘文斌,刘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澄民初字第00335号原告刘养伍,男。原告仇玉莲,女。被告刘文军,男。被告刘文斌,男。被告刘敏,女。

原告刘养伍、仇玉莲诉被告刘文军、刘文斌、刘敏赡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文斌、刘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养伍、仇玉莲撤回对被告刘文斌、刘敏的起诉。

审判员  刘高辉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世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