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澄民初字第00335号原告刘养伍,男。原告仇玉莲,女。被告刘文军,男。被告刘文斌,男。被告刘敏,女。
原告刘养伍、仇玉莲诉被告刘文军、刘文斌、刘敏赡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文斌、刘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养伍、仇玉莲撤回对被告刘文斌、刘敏的起诉。
审判员 刘高辉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世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