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1018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邹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
审判员 穆邦文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吕 靖 来自: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1018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邹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
审判员 穆邦文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吕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