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宁民初字第549号原告罗某某,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委托代理人杜新宁,甘肃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某,女,汉族,甘肃省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后无故未到庭,亦未说明未到庭的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50元,下余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建军
审 判 员 王春宁
人民陪审员 曾志新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建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