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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宁民初字第549号

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罗某某,冯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宁民初字第549号原告罗某某,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委托代理人杜新宁,甘肃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某,女,汉族,甘肃省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后无故未到庭,亦未说明未到庭的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50元,下余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建军

审 判 员  王春宁

人民陪审员  曾志新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建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