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3744号原告阎天会。委托代理人赵彦松。被告西安市金马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乡大白杨东村。法定代表人耿志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培,陕西鼎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阎天会与被告西安市金马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被告西安市金马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公司工商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均在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乡大白杨东村,并非起诉状中所述的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西路56号皇家公馆2幢11608室,且其公司之前所涉案件均由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受理,故本案应移送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告西安市金马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在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乡大白杨东村,属西安市未央区管辖地,并非在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西路56号皇家公馆2幢11608室,本案应由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西安市金马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吴娜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