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4042号原告赵世源。委托代理人王军。被告白博群。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环城南路西段20号海联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李腾,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维博,男,汉族,1985年8月11日出生。被告陕西宏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丰乡路62号。法定代理人身份情况不详本院于2011年6月2日受理原告赵世源诉被告白博群、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陕西宏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陕西宏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世源撤回对被告陕西宏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刘洁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常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