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观民初字第95号
原告:方琪,女,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范嘉贵,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倪慈敏,男,195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告:冯桂波,女,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周鹰,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琪诉被告冯桂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琪撤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方琪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马红伟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吴科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