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民初字第153号
原告:陈信康,男,194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叶荣伟,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文章,男,汉族,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信康诉被告马文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信康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信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信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陈信康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徐 升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陈红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