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塘商初字第432号原告李秀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慧。被告何阿娟。被告郑海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峰与被告何阿娟、郑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峰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浩杰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章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