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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即商初字第3825号

程佳谋与于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程佳谋,于永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即商初字第3825号原告程佳谋,男,193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于永伟,男,50岁左右,汉族,住山东省即墨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佳谋诉被告于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佳谋撤回对被告于永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国先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培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