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即商初字第3825号原告程佳谋,男,193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于永伟,男,50岁左右,汉族,住山东省即墨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佳谋诉被告于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佳谋撤回对被告于永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国先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培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