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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东执字第90号

安徽省东至农村合作银行与陈先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1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省东至农村合作银行,陈先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东执字第9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东至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东至县尧渡镇建设路81号。

法定代表人:周红日,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先东,男,198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0)东民二初字第003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陈先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1年1月18日前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先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先东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350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阮文生

审判员  柏 冰

审判员  王结宝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包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