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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陇执字第00318号

王金甫诉文岗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1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金甫,文岗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陇执字第00318号申请人王金甫,男,生于1936年8月17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文岗龙,男,生于1974年6月29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王金甫诉文岗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的(2003)陇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03年11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王金甫于200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文岗龙下落不明,本院于2006年2月10日以(2006)陇执字第43号执行案件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在文岗龙履行部分案件款后,因其暂无执行能力,本院于2007年9月2日终结了(2006)陇执字第4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2011年7月6日,本院依法再次立案执行。(2003)陇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文岗龙赔偿王金甫医疗、护理、交通、复印、住院伙食补助、伤残生活补助、残疾用具等费用24352.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24352.60元(含事故车辆变价款)后,申请人自愿放弃赔偿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3)陇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晓良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