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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2324号

张某某与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1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知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2324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知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另15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牛毅虎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史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