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2324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知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另15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牛毅虎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史红梅 微信公众号“”
张某某与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2324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知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另15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牛毅虎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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