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312号

贺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12
公开日期
2014-12-23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贺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312号原告贺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军锋,洛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余福胜,洛南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白东香,女,汉族,系被告王某某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斌

审 判 员  贺焕社

人民陪审员  杨灵芝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丁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