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312号原告贺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军锋,洛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余福胜,洛南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白东香,女,汉族,系被告王某某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斌
审 判 员 贺焕社
人民陪审员 杨灵芝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丁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