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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谢民一初字第00520号

(2011)谢民一初字第00520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1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忠林,孙津生,赵以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谢民一初字第00520号

原告:王忠林,男,194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望峰岗选煤厂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大山镇灯塔村村部三楼,身份证号码340404194611250257。

委托代理人:靳文斌,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超,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津生,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望峰岗选煤厂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派出所旁自建房,身份证号码34040419641223021X。

被告:赵以惠,女,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派出所旁自建房,身份证号码342422196711128682。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林与被告孙津生、赵以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忠林于2011年7月12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忠林申请撤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忠林负担。

审判员  谢巍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夏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