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谢民一初字第00520号
原告:王忠林,男,194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望峰岗选煤厂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大山镇灯塔村村部三楼,身份证号码340404194611250257。
委托代理人:靳文斌,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超,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津生,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望峰岗选煤厂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派出所旁自建房,身份证号码34040419641223021X。
被告:赵以惠,女,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派出所旁自建房,身份证号码342422196711128682。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林与被告孙津生、赵以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忠林于2011年7月12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忠林申请撤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忠林负担。
审判员 谢巍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夏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