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荣崖民初字第432号原告郝某,居民。被告张某,居民。
原告郝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郝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师明磊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滕真真 来源:百度搜索“”
郝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荣崖民初字第432号原告郝某,居民。被告张某,居民。
原告郝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郝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师明磊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滕真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