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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荣崖民初字第432号

郝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12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郝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荣崖民初字第432号原告郝某,居民。被告张某,居民。

原告郝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郝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师明磊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滕真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