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00198号申请执行人宋某甲与被执行人宋某乙抚养纠纷一案,本院(2006)长民初字第15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案件款5000元,剩余款双方表示自行协商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长执字第19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民利
审判员 魏 华
审判员 郑 潇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军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