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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陇执字第00280号

鲁碎风诉杨秀芳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1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鲁碎凤,杨秀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陇执字第00280号申请执行人鲁碎凤,女,生于1969年10月21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杨秀芳,女,生于1975年8月3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鲁碎风诉杨秀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2010)陇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杨秀芳赔偿鲁碎凤医疗费等经济损失2199.89元,负担案件诉讼费35.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杨秀芳按执行通知书交清了执行款2234.89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鲁碎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陇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晓良

审判员  王建敏

审判员  李建峰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