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西催字第36号
申请人:浙江众人工贸有限��司。
法定代表人:许来田。
委托代理人:马惠芳。申请人浙江众人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5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06248921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0年12月27日、到期日期2011年6月27日、出票人杭州彩诗纺织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天盛燃料有限公司、背书人上海天盛燃料有限公司、持票人浙江众人工贸有限公司、支付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众人工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辽敏
审判员 金秀娟
审判员 邱建平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书���员曹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