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珠金法民一初字第31号

彭生与李家明、张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珠金法民一初字第31号原告彭生,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1438。委托代理人肖福军,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易桂梅,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李家明,男,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身份证号码:×××5234。被告张晓,男,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身份证号码:×××5555。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黄欣平。委托代理人胡正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3478。本院在审理彭生诉被告李家明、被告张晓、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彭生于201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家明、被告张晓、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生撤回对被告李家明、被告张晓、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82元,由原告彭生负担。

审 判 长  吴明星

代理

审判员  康 冰

人民陪审员  唐玉红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