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拱刑初字第25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怀。因本案于2011年3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拱检刑诉(2011)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怀犯运输毒品罪,于201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包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怀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2日下午,被告人何怀经预谋,携带一包可疑白色粉末在深圳沙井镇新桥高速路口搭乘一辆珠海至杭州的长途车准备到杭州兜售。次日,被告人何怀在杭州钱江三桥收费站下车后,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民警在例行检查时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上述可疑白色粉末(经检验净重448.8克,检出氯胺酮,现已上交杭州市公安局禁毒大队)。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扣押物品清单、浙江省公安机关毒品上交清单、情况说明、毒品检测报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怀明知毒品而仍予以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怀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之规定,判处如下:被告人何怀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万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3日起至2019年3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石丽斐
人民陪审员 裘韵梅
人民陪审员 顾建强二0一一年七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许源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