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367号 申请人深圳市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 被申请人何某,女。 申请人深圳市晶××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4月2日做出的深坑劳仲案(2011)17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深圳市晶××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12日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其关于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深圳市晶××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案案件申请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汪 洪
代理
审判员 张 士 光
代理
审判员 沈 炬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晓璇(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