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01220号原告王某。法定代理人王香玲,女,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被告西安上海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大街**。
被告陕西上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西安市西大街**/div>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陕西上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上海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33元,本院减半收取521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段 军
审判员 孙晓凤
审判员 郭蓉英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贾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