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浙绍辖终字第1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六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学龙。 上诉人董六潮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11)绍新澄商初字第2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被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缺乏真实性,仅凭“江西省南城县公安局暂住证”复印件难以证明被上诉人确实居住在江西省南城县建昌镇一年之久。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向本院提供的江西省南城县公安局签发的《暂住证》(原件)载明:签发日期2010年3月18日,有效期限2年。上诉人于2011年5月3日向原审起诉时被上诉人已离开户籍所在地新昌县镜岭镇上竹潭村1号一年以上。故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哲宇
审判员 蒋丽萍
审判员 陆卫东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玉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