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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民初字第570号

郭素梅、刘士辉与刘文忠、孙新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素梅,刘士辉,刘文忠,孙新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初字第570号原告郭素梅。原告刘士辉。被告刘文忠。被告孙新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素梅、刘士辉与被告刘文忠、孙新英返还布匹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孙新英现住址不详,诉讼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张元涛

审判员  曲 杰

审判员  王成林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付晓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