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初字第570号原告郭素梅。原告刘士辉。被告刘文忠。被告孙新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素梅、刘士辉与被告刘文忠、孙新英返还布匹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孙新英现住址不详,诉讼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张元涛
审判员 曲 杰
审判员 王成林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付晓菲 来源:百度“”
郭素梅、刘士辉与刘文忠、孙新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初字第570号原告郭素梅。原告刘士辉。被告刘文忠。被告孙新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素梅、刘士辉与被告刘文忠、孙新英返还布匹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孙新英现住址不详,诉讼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张元涛
审判员 曲 杰
审判员 王成林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付晓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