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初字第00735号原告刘某被告崔某原告刘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使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用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晓东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石婧东 微信公众号“”
原告刘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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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初字第00735号原告刘某被告崔某原告刘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使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用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晓东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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