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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民三初字第00735号

原告刘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崔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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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初字第00735号原告刘某被告崔某原告刘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使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用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晓东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石婧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