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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景民一初字第517号

周某与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一初字第517号原告周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高胜国,景县龙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志广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成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