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一初字第517号原告周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高胜国,景县龙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志广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成龙 微信公众号“”
周某与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一初字第517号原告周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高胜国,景县龙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志广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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