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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图民初字第131号

季宪祥与延边凉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1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季宪祥,延边凉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图民初字第131号原告季宪祥,住图们市。被告延边凉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图们市凉水镇。法定代表人刘贵春,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金福,系该公司劳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范立水,珲春德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宪祥诉被告延边凉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宪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董 勇

审 判 员  李俊霖

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闫月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