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未民宫初字第00341号原告薛平,无业。被告雷俊强。被告刘雅琴,出生年月不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朱雀大街15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平与被告雷俊强、刘雅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平于201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52元。
代理
审判员 黄亚军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
书 记 员 刘伟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