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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渭民执恢字第00044号

王某甲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杂品金属回收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12
公开日期
2014-11-19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甲,咸阳市渭城区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杂品金属回收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渭民执恢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汉族,1953年8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杂品金属回收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乙,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王某甲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杂品金属回收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现双方已按和解协议开始履行,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咸渭民执恢字第000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秦川

审判员  左 成

审判员  董 超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