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陇执字第00314号

李晓平诉刘斌刚、华亭县华联汽贸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1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晓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陇执字第00314号申请人李晓平,男,生于1964年9月26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邹会军,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晓平诉刘斌刚、华亭县华联汽贸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1年7月12日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案件执行款1127元,款项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李晓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1)陇民初字第001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德前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