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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未民一初字第00931号

王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1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未民一初字第00931号原告王某。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代理

审判员 赵 冰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春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