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未民一初字第00931号原告王某。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代理
审判员 赵 冰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春莉 来自:
王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未民一初字第00931号原告王某。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代理
审判员 赵 冰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春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