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乐民一初字第177号原告刘增章。原告刘波,昌乐县朱刘街办朱刘西村。被告崔学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增章、刘波诉被告崔学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80000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鲁V×××**号轿车及鲁V×××**号客车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价值80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后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会启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郄本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