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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乐民一初字第177号

刘增章、刘波与崔学武合伙协议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1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增章;刘波;崔学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乐民一初字第177号原告刘增章。原告刘波,昌乐县朱刘街办朱刘西村。被告崔学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增章、刘波诉被告崔学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80000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鲁V×××**号轿车及鲁V×××**号客车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价值80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后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会启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郄本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