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2579号罪犯黄银松,于浙江省余姚市。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0日作出了(2009)甬余刑初字第4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银松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1年6月2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银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银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10年度受监狱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银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银松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3年7月1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施丽君
审 判 员 陈作岚
审 判 员 董俊慧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王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