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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民一初字第964-2号

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1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一初字第964-2号原告余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某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某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姜军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