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一初字第964-2号原告余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某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某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姜军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