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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茅民一初字第1142-1号

孟冬梅与黄俐俐、十堰永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1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孟冬梅,黄俐俐,十堰永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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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茅民一初字第1142-1号原告孟冬梅。被告黄俐俐。

被告十堰永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冉荣勋,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孟冬梅诉被告黄俐俐、被告十堰永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据原告孟冬梅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黄俐俐、被告十堰永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知应诉。

本院认为,原告孟冬梅起诉被告黄俐俐、被告十堰永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还款,但其不能提供被告黄俐俐、被告十堰永玖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具体联系情况,导致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故原告孟冬梅起诉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冬梅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姚东生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王恒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