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北新民初字第2764号原告富艳秋,女。被告胡玉林,男。被告抚顺天诚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清江路14号2单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东洲直销服务部,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东洲大街6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富艳秋与被告胡玉林、抚顺天诚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东洲直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艳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鑫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阎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