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港商初字第64号
原告:李巧巧(公民身份号码:42088198607038723),女,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现暂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沈伟,男,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现暂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巧巧与被告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11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巧巧撤回对被告沈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2元,减半收取166元,由原告李巧巧负担。
审 判 员 李小玲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章婉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