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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1654号

杨建设与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排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11
公开日期
2014-12-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设,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1654号原告杨建设被告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路25号瑞欣大厦21层D座。法定代表人李百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崇文、唐君,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设诉被告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排妨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设于201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建设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建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养民

代理

审判员  薛兵兵人民

审判员  滑智武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柳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