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霍民一初第01037号
原告:罗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会洲,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1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罗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兵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爱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