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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霍民一初第01037号

罗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11
公开日期
2015-05-19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罗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霍民一初第01037号

原告:罗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会洲,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1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罗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兵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爱华 微信公众号“”